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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编造发布谣言,处罚!


     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,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,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网络谣言、网络暴力案件,有效净化网络环境。

近日,禹城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,网民张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“5月16日,某小区发生一起案件”的言论,引起网民关注。经调查核实,当日,公安机关未接到相关警情。张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,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,张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禹城市公安局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

法律链接——编造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

【民事责任】
      如果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法人的商誉,相关责任人需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【行政责任】
    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,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【刑事责任】
  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      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
     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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